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民族
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63号 2004年7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意见
为全面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促进我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民族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教育工作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乃至全国的稳定,关系到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陕西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的省份,全省有54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共35万人,占全省人口的0.97%。目前,全省民族幼儿园19所,民族小学41所,单设民族中学4所,普通中学设民族班4个,大学民族预科部的民族班11个。我省民族教育工作担负着办好民族学校(班)、对中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及教育援藏等任务。
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提高对民族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民族教育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来抓。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决定》,认真总结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民族教育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树立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观念,将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到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将民族学校的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尽力倾斜;要在部署、总结年度工作时把民族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把民族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教育督导检查项目,并建立通报制度;要落实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确保民族教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整合资源,大力推进民族教育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