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60号 2004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县乡政府、退耕户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完善我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省上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设区市组织向退耕户兑现。
二、商洛、安康、汉中市少数因人均基本农田数量少、退耕期间退耕户口粮不足,需向其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地方,由市人民政府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兑现到户,粮食调运费用由省市县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根据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划断老粮库存的时间要求和《陕西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为现金补助的,从今年7月31日起执行。对2003年退耕还林粮食兑现计划已安排,而尚未兑现完的各轮次的尾留粮食补助,亦从今年7月31日起改补助粮食为补助现金。凡继续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仍按原办法组织粮食供应,要与粮改老粮库存划断工作做好衔接,做到互不影响。
四、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基本要求是,补助政策不变,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防止毁林复耕,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作。按照这个基本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依据上述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政策取向和前后衔接的时限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自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政府。特别是决定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地方,要就粮食补助年需总量、自供和调运数量、调运费补助、当地粮食收购价格及其走势、购销渠道等在方案中实实在在的予以明确。省林业厅、财政厅、粮食局对照前一段调查情况,审查各地的上报方案,对补助粮食形成的钱差和调运费用,按照各方协同筹集,省市县共同承担的原则和贫困户纳入民政救济的办法,分别修订、完善具体的资金和粮食补助办法,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