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不当行为、应作为而不作为行为以及滥用职权行为,查明情况,追究责任。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不大的,予以批评教育,令其改正;情节较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有关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沟通对称,信息资源共享,衔接好业务工作关系。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相关部门。
5、建立协作配合制度。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作共事。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或进行技术鉴定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听取相关业务部门对行政处罚的意见时,相关业务部门要给以明确答复。相关业务部门在开展管理工作中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协作配合的,综合执法部门不得推诿。
6、建立公开办事制度。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程序、行政处罚标准要公开张贴,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
建立健全监督与制约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监督,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横向制约与层级监督、定期监督与特别检查相结合。
(一)权力机关监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行政执法工作;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政府内部监督。
市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向市政府全面汇报一次行政执法工作;市监察局将所有综合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范围;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办法,确立专门人员,负责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与举报;市监察局从社会各界和各社区德高望重的人之中聘请监督员,随时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监督。
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相关部门互相监督制度。综合执法部门对业务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许可行为失当的事项,要及时告知业务相关部门,并督促其履行职责,进行纠正;业务相关部门对综合执法部门处罚不当的事项,要及时告知综合执法部门并督促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