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职能相对集中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后,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原有的行政执法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范围,界定为市区行政区划之内,越出市区执法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未纳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行使,否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九、行政执法机构的管理
(一)机构、编制与职能管理。
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与职能的管理,在省编办的宏观指导下,按照行政机关的模式,由市编办统一管理。要从严控制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人员编制应控制在现有执法人员编制总额之内,并适当精简。随执法职能的增减,对人员编制要适时予以调整。
(二)人员管理和队伍素质建设。
1、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
2、对现有行政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摸清底子,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
3、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条件的进行划转,不符合条件的安排其他工作。人员不足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4、建立培训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全员培训,经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并要定期进行全员轮训,不断充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提高执法水平。
5、建立和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办法和计划,由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经费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改变将罚没款以按比例返还方式解决经费问题的做法,罚没收入不与拨款挂钩。各综合执法机构均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交流、协作机制。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划分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权限,制定严格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监督、查处、纠正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运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来约束、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
2、建立考核评议制度。综合执法部门要制定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和评议办法,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和民主评议,分清等次,奖优罚劣,鼓励争先创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