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相对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权责一致。合理划分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关系,做到职、责、权相统一。
(三)精简、统一、效能。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建立统一、协调、高效运转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能充分体现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立足市情,适度前瞻。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以市情为基础,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在体制和机制上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试点的基本内容
(一)实行“两个相对分开”。
1、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决策审批又管监督处罚的体制,将制定政策、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指导以及相应的一般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相应的特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相对分开。
2、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处罚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二)实行“两个相对集中”。
1、采取同类项归并的办法,将若干政府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进行剥离,相对集中于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将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的监督处罚职能逐步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2、对业务单一、工作任务不饱满的行政机构,逐步可将其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集中于一个部门。
(三)实行“两个相对调整”。
实行“两个相对分开”和“两个相对集中”,要对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受委托、受权执法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含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进行必要调整。对现有行政执法机构该撤销的撤销,能合并的合并。将政府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转移后,对人员、编制作相应调整,该增的增,应减的减,需转移的随职能一并转移到新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四)调整职能,理顺关系。
通过对行政执法职能调整,理顺其他政府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理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原行使相关监督处罚职能的政府部门的关系,理顺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政府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关系。
(五)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