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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我省粮食安全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推广普及良种统供、地膜覆盖、配方施肥等农业实用技术,努力提高单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努力提高优质粮比重。
  按照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市、县长责任制要求,健全和完善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当我省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首先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全省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由省政府决定通过销售或收购省级储备粮等方式进行调控。
  健全和完善省、市两级粮食储备制度,增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将省、市两级储备粮规模充实到23亿斤。其中省级储备粮规模自2004年起,在三年内择机充实到15亿斤,并分批上收一定规模的粮库由省上直接管理;市级储备粮规模不少于8亿斤,其中建议西安市按照“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储备,其他设区市掌握在0.3~1亿斤。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粮食生产情况和规模意见,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补充到位,所需费用和利息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强化储备粮的调控功能,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照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进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要进一步加强储备粮财务和库存管理,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积极探索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市场运作机制,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具体意见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另行制定。
  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在省级储备粮总规模中建立面粉、大米各1,500万斤的成品粮储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费量”的要求,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时期的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要加强和完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建设,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油产品的检验监测,保证粮油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油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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