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农业发展银行对省级、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可能发生亏损的补贴办法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农业发展银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粮食购销业务所需的资金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对财政划拨的补贴资金,银行不得用于提前收息。
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要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大力推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结合我省实际,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具体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拟订后报省政府审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进行定期审核。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对各类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对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由省粮食局根据粮食供求状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由各市人民政府对粮食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
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