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发展多种经营,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对富余人员通过分流到附营企业、鼓励到民营企业就业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对下岗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减征或免征三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经济补偿的资金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可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粮食局负责核实,由省、市财政给予部分补助。
对2004年5月31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经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实后,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省、市两级粮食储备,其余部分用三年时间分批销售,以防止集中销售冲击市场粮价。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各级财政继续给予利息和必要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具体销售补贴办法由省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对库存的陈化粮食,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我省已全部消化完毕并进行了决算批复,各地和粮食企业要按照批复抓紧调整账务。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有条件消化本金的设区市,可以与省财政厅单独签订责任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财力确有困难的设区市,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的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在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各级财政统筹资金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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