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直接补贴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按照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我省已确定对32个主产县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粮食直补的对象为直补县种植粮食作物的单位或个人。补贴的品种为小麦、玉米、稻谷。直补县补贴资金的总额按该县1998年至2002年5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平均粮食收购量每斤补贴0.033元(不分品种)确定,一定三年。全省2004年补贴资金的总额为1.45亿元,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监管,使其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切实做到“五个到户、六个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布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
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和政策性供应的重要载体。以县为单位,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集中优良资产,组建和扶持1~2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实现规模经营。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在大中城市重点扶持3~5个有一定规模的集粮食加工、储运、营销一体化的企业,逐步形成跨地区、跨所有制、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