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4]25号 2004年6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省政府决定,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从2004年开始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转变;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市、县长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省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骤和要求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按照国务院国发〔2004〕17号文件要求,从2004年起,全面放开全省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推动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物价、粮食部门要搞好粮食生产成本和收益调查,及时发布市场粮价信息,指导企业积极开展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逐步形成以省粮食批发市场为中心,西安、宝鸡、渭南、汉中、榆林五个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为支撑,县级初级批发交易市场为补充,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