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配备相应的力量,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保护建筑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发现破坏保护建筑的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推进成片保护试点,探索保护利用新路
要运用现代化的理念和技术,维护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延续历史建筑的生命周期。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正在实施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整治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创造经验,力争早出成效。要通过“政府协调支持,专家指导把关,企业具体运作,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配合”,既有效保护历史风貌,又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既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探索符合时代特征、中国国情、上海特点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新路子。
六、完善政策规定,建立保护长效机制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应不断完善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形成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当前,有关部门要抓紧对扩大保护范围、改变保护建筑不合理使用现状等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办法,积极、有效地推进保护工作。
按照
《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两级财政要抓紧建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成片保护前期周转,对履行保护义务确有困难者给予必要的资助等。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成片保护的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成片保护。同时,要结合居住区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提供专门用于建设成片保护地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土地,通过市场化运作,推进成片保护。
要借鉴国外保护历史建筑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产权人严格履行义务,政府予以必要支持”的具体政策,鼓励产权人、使用人自觉承担保护义务,形成保护的良好氛围。
七、理顺保护管理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决定,成立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加强对全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由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文管委派员组成,具体落实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