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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

  对列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建筑,要按照“市民、社会推荐,部门筛选,专家评审,政府批准”的程序予以认定。专家评审之后,有关部门应将名单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经确定需要保护的建筑中,属于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政府统一挂牌,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保护;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内需要保留的建筑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建筑,应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确保其长久完好保存。
  对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由市、区县相关部门在仔细勘察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保护类别,建立保护档案信息库,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房屋所有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精心编制规划,坚持整体保护
  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条例》的规定,由规划部门会同房地资源、文管等相关部门组织各区县尽快编制已批准公布的12片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规划的细化,进一步明确每片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由相关部门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改、留”性质,由规划部门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使风貌区的保护更具可操作性。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建筑或建筑群,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要求。对郊区历史文化名镇、名街、传统民居村落、有人文价值的建筑,代表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业建筑、仓库、商铺、作坊以及桥梁等保护区域、保护建(构)筑物,由有关区县和部门编制规划或者提出具体保护要求,切实做到保护“横向全覆盖、纵向均涵盖”。
  四、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日常监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保护建筑的管理。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整改、改变使用性质等,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以保持原貌特色。保护建筑项目的检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均应由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保护范围的建筑不得拆除、改造。保护建筑的产权人应依法承担保护建筑的维修养护责任,定期对保护建筑进行检测和维修。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的承租人应承担租金以外定期维修的相关费用。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或对保护建筑实施改扩建,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保护建筑在进行产权交易或租赁时,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条例》规定的保护要求及规划控制要求,履行告知承诺义务,告知情况应向房地部门备案。属于授权经营的国有非居住性质保护建筑,其经营者在进行产权处分前,应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报告,经核准后方可进行买卖。国有非居住性质的保护建筑授权经营单位在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转租前,应报房地部门核准。对授权经营的国有保护建筑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确保有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人文价值的国有资产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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