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经2004年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修改《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修改《广东省核电厂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等四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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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的│ 取消的许可│ 相关的省政 │规章通│ 规定许可事项的政府规章条文原文 │ 修改后的政府规章条文 │
│许可事│ 事项名称 │ 府规章标题 │过的时│ │ │
│项序号│ │ │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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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电厂改变污│《广东省核电│1996年│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须向省环│ 第九条 核电厂反应堆达到临界前两个月│
│ │染物排放线路│厂环境保护管│9月28 │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浓度,线路、储存│,须向省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总│
│ │、储存方式、│理规定》 │日 │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量、浓度、线路、储存放射性流出物的方式和│
│ │处理处置设施│ │ │。 │放射性流出物处理处置设施等情况, │
│ │ │ │ │ 核电厂营运后,确需改变污染物的排放线路、储存方│ │
│ │ │ │ │式、处理处置设施的,应报经省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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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电厂放射性│《广东省核电│1996年│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年排放量目标│厂环境保护管│9月28 │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 │门(以下简称省环保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
│ │管理值 │理规定》 │日 │实施统—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其│
│ │ │ │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和退役后的│主要职责: │
│ │ │ │ │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厂运行前│
│ │ │ │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 │ │ │: │ (二)对核电厂运行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进│
│ │ │ │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行监督管理: │
│ │ │ │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 (1)对核电厂废物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监 │
│ │ │ │ │ (3)审批核电厂放射性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发放排 │督和检查; │
│ │ │ │ │污许可证; │ (2)制定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管理规范 │
│ │ │ │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同)的排放 │; │
│ │ │ │ │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3)发放排污许可证; │
│ │ │ │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 (4)对核电厂污染物(含放射性流出物,下│
│ │ │ │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以及环境污 │同)的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和征收排污费; │
│ │ │ │ │染清理监督工作; │ (5)组织调解与处理核电厂污染引起的民 │
│ │ │ │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事纠纷; │
│ │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公报。 │ (6)参与核电厂事故的场外应急响应工作 │
│ │ │ │ │ │以及环境污染清理监督工作; │
│ │ │ │ │ │ (7)报告核电厂的环境管理情况; │
│ │ │ │ │ │ (8)定期发布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 │
│ │ │ │ │ │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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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港澳航线水路│《广东省水路│1988年│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航行港澳线的船舶,连续三个月│删去本条。 │
│ │运输延期 │运输管理实施│10月15│不动港澳运输的(修船期除外),当地航政(港监)部门可收│ │
│ │ │办法》 │日 │回船舶国籍证书,报经省交通厅审查批准,收回其《船舶│ │
│ │ │ │ │营业运输证》,停止其航行港澳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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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广东省乡镇船│《广东省乡镇│1988年│ 第十条 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先经县级以│删去本条。 │
│ │舶修造厂生产│运输船舶安全│6月28 │上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交通部有关规定,到市交通│ │
│ │许可 │管理规定》 │日 │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办理《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 │
│ │ │ │ │(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
│ │ │ │ │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现有的│ │
│ │ │ │ │厂(点),凡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 │
│ │ │ │ │个月补办。 │ │
│ │ │ │ │ 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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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乡镇│1988年│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航政(港务 │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由│
│ │ │运输船舶安全│6月28 │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航政(港务监督)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
│ │ │管理规定》 │日 │ (一)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其所修造的船舶不准出厂│ (一)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
│ │ │ │ │,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手│,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 │ │ │ │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予以取缔; │ (二)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
│ │ │ │ │ (二)对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按《广东│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 │ │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 (三)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
│ │ │ │ │ (三)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偷渡、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
│ │ │ │ │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 │ │ │ (四)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进行赌博、盗窃、偷渡、走│ (四)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 │ │ │ │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
│ │ │ │ │定严肃查处; │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
│ │ │ │ │ (五)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 │
│ │ │ │ │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并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 │
│ │ │ │ │的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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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物监管物品│《广东省文物│1993年│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须由文物商│ 第十八条 文物监管物品的批量出口,必│
│ │(代理)出境单│商业管理办法│6月23 │店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办理。经鉴定属于│须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经鉴定属于文物的│
│ │位资格认定 │》 │日 │文物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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