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先明确一个主办部门,然后采取联合审批或者会签的做法,实行多项合一、一次收文,联合审批、一次办结。
(3)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在审批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等办公场所办理行政许可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则和程序。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是在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后,一个行政机关可以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项制度有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促进许可事项本身的归并、整合,提高许可效率,加快市场准入。探索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
(1)应当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着眼于从大局上谋划行政许可事项,克服部门主义、本位主义色彩,各部门根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可以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2)严格遵循报批程序,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不得擅自决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免造成工作上的混乱。
(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下级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探索。
四、关于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的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规范自身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等待观望、漫不经心的态度,认真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抓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既要准确理解
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认真学习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要结合本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特点,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原来已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修改,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使其更加健全完善。
(三)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除按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与实施
行政许可法有关的其他工作程序、规则。
(四)按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完成,不能打折扣,不能拖延;对属于应当探索的制度也要认真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