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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

  (2)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3)规定由于违法实施许可使本机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人员进行追偿。
  二、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特别制度
  根据业务特点,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特别规定,还要研究制定以下有关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招标、拍卖的程序和规则。建立招标、拍卖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实施行政许可法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范围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执行招标投标、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依法向其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4)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考试、考核的程序和规则。建立考试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资格考试依法应当由国家统一举行的,我省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则不得与其相抵触。
  (2)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依法组织。
  (3)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加。
  (4)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5)公布考试成绩,参加考试的公民有权查阅。
  (6)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决定给予公民特定资格时,还要同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建立考核程序和规则的基本要求:
  (1)应当事前公布取得特定资格、资质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等考核内容,以及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2)不得在法定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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