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听证程序要完备。包括规定提前7日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
(4)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其基本要求:
(1)根据本部门、本行业以及不同许可事项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如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定期检验,将有关情况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
(2)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严格规定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义务,如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等。
(3)依法明确相应的执法手段,确保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如核查被许可人的材料、依法实地检查、检验;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规范检查的程序。如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或者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公众有权查阅检查记录,以及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还要规范行政许可撤销权、注销权的行使。
(5)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有条件的机关还应当公开电子邮件地址,鼓励个人和组织进行举报,并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属实的,应当对不依法开展活动的许可人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举报、投诉人说明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其基本要求:完善行政许可权的运行程序,制定监督规范,形成跟踪、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举报制度;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社会咨询和定期检查制度;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促进行政许可监督法制化。
(七)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其基本要求:
(1)对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进行细化,使行政许可的每个环节都有严密的制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