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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其基本要求:
  (1)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
  (3)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5)内部会审程序要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
  (6)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三)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其基本要求:
  (1)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
  (2)能够知悉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可以直接告知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3)应当向利害关系人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使其详尽地了解有关情况。
  (4)应当兼听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意见,确保双方都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他们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其基本要求:
  (1)明确主动听证和申请听证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主动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申请听证应当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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