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健全
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4]8号 2004年4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有关配套制度的意见
(河北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3月12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应当建立健全的一般制度
所有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并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其基本要求:
(1)确定一个办公场所统一负责受理本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3)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5)“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各项行政许可的要求。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无论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窗口”公开,让公众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