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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机构
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机编[2004]18号 2004年7月22日)


各市委、市政府,省直各部门:《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已经省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字〔2004〕14号),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各级、各部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
  (三)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等。
  (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使用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协调约束机制的执行情况。
  (九)《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统计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普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的抽查、普查,并结合机构编制管理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安排,全省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二)实行机构编制管理公开监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应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外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人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投诉、举报,也可向上级党委、政府举报,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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