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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工业发展指导意见》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22、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暂定为:
  焦炉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上、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容积达到60吨及以上。
  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和余压发电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建设烟尘回收装置。
  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700公斤标准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立方米,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具备并落实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
  23、现有企业应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五、保障矿产资源安全
  2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北省冶金和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第7号令)、《河北省冶金矿山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2002第16号令修订),由省投资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环保、冶金矿山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负责对铁矿资源的规划、投资、开采、销售进行规范管理,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杜绝非法开采和乱采滥挖;加强对铁矿产品市场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规范交易行为,为钢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5、鼓励、支持企业统一组织协调进口铁矿石、矿产品物流配送以及到境外联合办矿,提高铁矿资源的安全保障度。同时,抓紧建设曹妃甸矿石专用码头。
  六、加强宏观调节 
  26、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钢铁项目进行认真审查,按程序办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商务部门不予批准其合同,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工商、税务部门不予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对违规审批项目及为其办理其它各项相关手续的责任者,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27、加强安全、环保、能源、水利、质监、交通等部门对钢铁企业和钢铁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能耗、水耗、技术、质量、运输等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在建的,要整改达标;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已投产项目要认真清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治理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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