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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要积极抓好试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新途径,以县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粮食购销公司,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本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并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
  (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财务挂账。继续消化老粮食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对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的利息,中央负担一半,其余一半省、市财政各负担50%,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由省统一支付。
  切实做好陈化粮和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处理工作。对经省批准销售(出口)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设区市政府审核、确认后,本金实行挂账,逐步消化,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政策性高价位库存小麦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确认,并在2004年7月底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本金实行挂账,限期消化,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认真做好1998年以来新发生亏损的清理审计工作。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由省制定清理审计方案,统一安排部署,以市为单位,由设区市政府组织进行清理、审计,审计结果报省确认后,按照“分级负责、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本金实行挂账,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逐步消化,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清理、审计工作要在2004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完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储备粮管理体系。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吞吐灵活、调控有力的原则,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当省内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在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销售或采购省、市级储备粮,调剂粮食市场供求,搞好供需平衡。省确定的125万吨地方储备规模(省级90万吨,市级35万吨)要逐步充实到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健全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和预测。分级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增强应对粮食市场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实行粮食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进行定期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取得入市资格的,要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严格规范市场管理,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搞好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收购资金供应。继续执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确保省、市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保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厅牵头,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法。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搞好资金供应,保证省、市粮油储备及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信贷资金需要。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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