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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印发《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通知

  9.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政府要率先加强诚信建设,努力提高社会公信力。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大力培育信用市场和信用中介机构,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10.依法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形成吸引人才、高效配置人才资源、保障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展的法治环境。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保障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健全文化管理法规,培育和完善繁荣、健康、有序的文化市场。加强生态和环保法制建设,认真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和就业法规制度,健全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法规、规章。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村和农业生产法规制度,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
  11.依法监管市场,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努力建设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地区和“放心消费城市”。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对公营垄断性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各类中介机构及其服务市场,促进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运作。
  四、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和完善适应区域现代化进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12.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按照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以人为本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相适应。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诚信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为“两个率先”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
  13.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使地方性法规能够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的需要。善于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及时固定下来,重点加强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完善我省现代化建设急需项目的立法优先机制,依法调整规范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努力做到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
  14.认真贯彻立法法,坚持法制统一。严格执行地方立法权限,防止越权立法,防止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相抵触;强化法规的服务功能和保障功能,防止法繁扰民,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坚持立、改、废并重,认真做好国家要求的法规、规章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不符合客观实际或与上位法不相统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防止其妨碍和束缚经济和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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