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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自觉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委党组中心组全年学法不少于4次;
  (三)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严格执法,全年学法不少于48课时。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法规处会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法规处负责拟定、组织实施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组织本机关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以及其他活动;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本委法制教育培训与考试的牵头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机关党委负责将本委法制教育与培训、考试与考核的结果纳入“双创双争”目标管理,并牵头组织考核。
  第五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处室负责人应将法律知识学习作为处室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并结合本处职责范围拟定学习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考评、记录。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主要采取自学与专家讲座相结合,以会代训与专门集训相结合,专题研讨与处室交流相结合的方式。
  全委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每年至少举行1次。
  第七条 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本委每年至少举行1次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方式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国家或省对其统一组织的考试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委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之前可以明确考试重点,安排集中答疑,提供参考答案。
  考试成绩记入《国家公务员普法学习考核证》。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考试合格:
  (一)个人考试成绩达到闭卷60分及以上或者开卷70分及以上的;
  (二)处室平均考试成绩达到闭卷60分及以上或者开卷70分及以上的。
  第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补考:
  (一)因故未能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
  (二)个人考试成绩未能达到合格标准的。
  首次考试不合格且补考也未合格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安排,参加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实行学法、守法、用法情况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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