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4]494号)


各处室: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规定以及委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制工作的意见》(苏计党〔2002〕29号)、《江苏省计划系统2001-2005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意见》(苏计法规发〔2001〕1148号)的总体安排,制定并实施《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暂行规定》。
  本《规定》是提高本委以及全省发改委系统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重要措施之一,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各处室要认真组织学习,自觉贯彻落实。
  各市计委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并执行符合当地实际的相关制度。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委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委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普及宪法、行政法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二)学习并掌握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宏观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确立职责法定、权责对等、依法办事、违法追究的理念,推进依法行政。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要求包括:
  (一)全体工作人员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主动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履行职责,每个公务员全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4课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