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期工作。编制各类规划都必须进行前期研究。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鼓励采取政府部门与社会研究单位相结合的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应用,增强可操作性。
(三)民主参与。各类规划都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透明度。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草案初步形成后,要在主要媒体公布全文,公开征询意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规划也要采取适当形式公开征询意见。
(四)衔接。衔接是保障各类规划相互协调、形成合力、避免矛盾的关键环节。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衔接的重点是发展方向、政策措施、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重要资源开发、空间布局要求等。省级总体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省级专项规划和市县级总体规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都要附衔接单位的意见和说明。难以形成共识的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或委托规划咨询审议会提出仲裁意见。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五)论证。规划应当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并由组织论证的单位提出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规划编制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六)批准。省级总体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草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区域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批准;省级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规划草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规划编制单位上报省政府批准。未经审批的规划一律不得发布,不能作为政府投资、制定政策的依据。
(七)发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目标要更多地依靠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必须保证市场主体了解规划内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的规划,应当及时在媒体公开发布。
(八)评估。各类规划都要在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政府。
(九)修订和废止。经中期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或废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或废止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四、总体进度安排
(一)省级总体规划
1.2004年9-12月,形成“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报送省政府审议。对需要纳入国家“十一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的内容,在2004年10月底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