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江苏经济处于重要的结构转型期,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必须把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线,作为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使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等更趋合理,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形成新的产业优势,构建产业层次较高的国际制造业基地。
(五)积极推进改革。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研究提出“十一五”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全面提高市场化程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既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为长期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创新政府管理体制,理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六)注重区域协调发展。要把区域协调发展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发展规划中。要在目前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划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研究提出重点开发地区、重点保护地区、适度开发地区、适度保护地区等各类区域的总体功能,明确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研究提出差别化的区域调控政策,包括政府投资、财政转移支付、基础设施建设、人口流动、公共服务、生态补偿政策等。
(七)充分考虑资源、生态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江苏人口压力大、资源相对匮乏、环境容量狭小,工业化进程中造成的污染问题不容忽视。要把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作为“十一五”规划重要的目标内涵和支撑条件,高度重视人口、经济、生态在空间上的协调和均衡,充分认识各类资源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作用,尊重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着力化解资源约束与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促进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生态、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分布和发展。
三、编制程序
(一)立项。省级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提出,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省级专项规划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后,上报省政府确定。区域规划由省政府提出或者由省发展改革委提议报省政府确定。未履行立项程序编制的规划,省政府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