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4]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2004年8月)
“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十一五”规划,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十一五”规划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795号)和国家关于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规划的体系及编制要求
遵循国家规划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十一五”规划的体系,在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层次上分为省级规划和市县级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它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按照国家要求,我省要编制省级总体规划和市县级总体规划。
省级总体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既要贯彻好国家的战略意图,又要加强对所属市县的指导,并与相邻地区的规划协调衔接。编制省级总体规划,要抓住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突出战略方针、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战略措施和重大政策,不设置过多过细的量化指标,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要增强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优化空间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和发展方向。要进一步充实公共服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优化发展环境等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内容,减少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相关内容。
市县级总体规划是省级总体规划在市县所辖行政区的延伸和细化。由于市县辖区较小,资源环境差异不大,调控手段有限,市县级总体规划不宜过分追求体系的完整,要力求贴近人民群众,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市县级总体规划要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更多地阐述与本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突出公共服务、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土地整理、基础设施等需由政府负责的领域,成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规划。市县级总体规划原则上每五年编制一次,也可以改变惯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划期。
(二)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或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延伸和细化,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是“十一五”规划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区域规划不能单纯成为指导性和预测性规划,要具有较强的空间性和约束力,其主要作用是划定主要功能区的“红线”,把经济中心、城镇体系、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以及限制开发地区等落实到具体的地域空间,打破地区行政分割,统筹重大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区域整体竞争力。根据这一要求,我省重点是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长江三角洲区域规划,同时做好“十五”期间我省编制的沿江、沿东陇海线、沿海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市县不编制区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