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11.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要研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12.取消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种限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有关政策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能放开的要放开,可以取消的要取消,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对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要按照行政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13.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招用农民工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以及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五、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14.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关系全市城乡经济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把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15.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成立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农业、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公安、统计、财政、教育、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承担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市农委负责。
16.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市及各区市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重点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19号)规定的工作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和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