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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6.加快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和统计制度。对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就业指导,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择业知识等必备知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经过就业指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作为转移就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就业指导手册》对失地的农村劳动力优先发放。就业指导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各区市要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将持有《就业指导手册》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全市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统计制度。
  三、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7.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充分发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院)、成人教育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农广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能力强、就业率高、社会信誉好的培训单位,可作为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同时,积极探讨多方筹资办法,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8.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各类职业学校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到2007年,全市农村高中段教育的平均入学率要达到90%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占高中段教育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对农村中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中毕业生,各区市可统一组织参加1-3年的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的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减收学费,困难家庭学生免收学费,减免的学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9.突出转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与企业用工需求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对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重点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各培训基地要加强与企业、劳务输出(派遣)机构的联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做好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成功的小企业创办者和自谋职业者,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0.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考核鉴定补贴制度。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按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农委、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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