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C类家庭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领取保障金后的10日内,向社区提出续保申请,并如实申报本季度家庭收入。
第四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因政策原因未享受城市低保的困难家庭,以及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行临时困难救助;
(二)对家庭成员患病的城市低保家庭,采取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方式,实施医疗救助;
(三)对城市低保家庭中孤儿、残疾人和社会孤老实施专项生活补贴;
(四)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就读有困难的,通过采取减免学杂费、发放人民助学金、发放贫困学生奖学金、提供勤工助学条件,实施就学费用保障;
(五)对符合《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通过发放租金补贴、提供配租廉租住房和减免现住公房租金等方式,实施基本住房保障。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实施专项补助:
(一)对三胞胎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单亲城市低保家庭(指丧偶、离婚后带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卫生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给予数额等同于城市低保标准的生活补助;
(四)对低收入家庭,实施临时困难救助、医疗救助和子女教育救助。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市内四区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他区(市)由本级财政负担,市财政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地城市低保人数安排城市低保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调查评估、培训、核查、建档、表证印刷、计算机维护、网络管理等专项开支。
第四十四条 市、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时拨付。市、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按季度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城市低保工作,公开城市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保障金发放结果,接受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