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农转非家庭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其当年承包地的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一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难以确定的,申请人须提供前4个月其家庭每月用水、电、煤制气、电话费的交费单据。
第六章 特别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户籍情况、户口所在地的房屋情况及城市低保救助情况证明,向实际居住地社区申请办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农业户口子女,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
第三十四条 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城市低保。
第七章 分类管理与救助
第三十五条 按有经济收入的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将城市低保家庭实行A、B、C三类管理:
(一)A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为孤寡老人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其家庭收入情况无变化且困难较大的家庭;
(二)B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已退休或已正规就业,且收入来源比较明确、相对稳定的家庭;
(三)C类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或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明显不稳定的家庭。
第三十六条 已纳入城市低保的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该家庭成员应当首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会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和培训机会。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凭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按规定予以办理城市低保。
第三十八条 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人员,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每月累计不少于24小时的公益性活动。其中,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人员,可适当安排强度较轻的工作,工作时间可以酌情减至每月累计不少于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