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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若申报对象的上述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确定。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因公(工)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不计入城市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过渡性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给予6个月的缓冲期后,从第7个月开始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含厂内待岗、厂内退养、病休等各类离岗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工资收入的认定,市属以下(含市属)单位职工,经所在单位工会和劳资部门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由企业所在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省属以上(含省属)单位职工,经单位工会和劳资部门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认定。
  第二十四条 中心退养人员基本生活费,经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由市、区(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认定。
  第二十五条 协保人员凭协保人员失业金申领卡或协保人员就业(生活)补助申领卡予以认定。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凭本人《失业证》和养老金存折予以认定。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收入,根据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制定的评估参考标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单亲家庭需提供抚(扶)养费或企业遗属补助费证明,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企业遗属(含企业遗属孤老)需提供遗属补助费证明。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时,已缴纳社会保险并无剩余的(应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为依据),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其剩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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