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进行讨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街道;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街道对需复审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需特评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街道或社区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通过银行发给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社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低保情况进行公示:
(一)在社区城市低保民主议事会召开前,将城市低保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日;
(二)对已纳入城市低保的情况,每季度进行公示;
(三)对取消城市低保的情况,及时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城市低保家庭户主的姓名、人数、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住址等。
第四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城市低保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户籍所在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二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二)连续两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三)不接受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
(四)无特殊情况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五)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活动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其他经区(市)以上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的。
第五章 家庭收入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含自谋职业)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中心退养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房屋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第二职业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一切应计入的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