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建立城市低保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向社区民主议事会介绍申请城市低保家庭资格评估情况,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需复核的城市低保家庭进行重新评估。
街道建立城市低保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社区未通过且本人有异议的城市低保申请进行复评。
区(市)建立城市低保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街道复评后仍无法确定,需区(市)评审的城市低保申请进行评审,对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低保,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等必需材料。
社区、街道应当向拟申请城市低保的当事人说明解释有关规定,并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开告知书》。
第十三条 社区接到个人申请材料后,由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对该家庭的收入、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公示。调查评估并公示后,社区发给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调查评估情况经社区城市低保评估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
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城市低保申请,应当由社区居民小组长、申请人等列席会议。
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城市低保申请的一般议程为:
(一)申请人宣读申请表;
(二)评估小组介绍评估情况;
(三)议事会成员向申请人进行询问;
(四)申请人回答询问;
(五)申请人退场;
(六)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城市低保资格经社区评估小组评估后,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审议。民主议事会全票通过的,直接由街道审核,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低保资格经社区民主议事会讨论未通过,申请人坚持提出申请的,社区居委会须报街道评估委员会进行复评。
第十六条 申请城市低保资格经街道评审未通过,申请人坚持提出申请的,由区(市)城市低保评审工作委员会予以特别评审,由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