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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三)受理全市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
  (四)负责全市城市低保对象普查统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
  第八条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市低保特别申请的评估和审批工作;
  (二)编制全区(市)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预算,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资金的发放和使用;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市)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组织开展全区(市)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全区(市)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六)负责全区(市)城市低保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九条 街道城市低保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复审资格复查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款物;
  (三)指导社区城市低保工作;
  (四)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会同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服务;
  (五)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的委托,从事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居民申请,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
  (二)成立城市低保评估小组,组织进行城市低保资格评估;
  (三)根据评估及公示结果,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上报;
  (四)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公示;
  (五)代发城市低保证;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七)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并提出调整保障待遇初步意见;
  (八)进行季度续保登记;
  (九)管理社区内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第三章 申请、评估和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工作一般按照个人申请,社区评估、审核、公示,街道复核,区(市)审批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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