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通知
(2004年8月25日 青政发[2004]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大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大企业真正成为我市产业集聚的平台、发展高新技术的平台和招商引资的平台,不断增强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直通车”服务:
(一)上年度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或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青岛注册经营企业;
(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在青岛投资的企业;
(三)2003年山东省23户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在青岛投资企业;
(四)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扶持的其他优势企业。
享受“直通车”服务的企业,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一般为一年)公布。
二、“直通车”服务的具体内容
(一)市政府每年召开两次大企业发展座谈会,由市主要领导出席,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企业提出的急需解决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集中研究并抓紧办理。同时,市领导定期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可以由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市级职能部门督促基层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企业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可约请有关职能部门上门办理有关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解决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跟踪。
(四)市有关职能部门对大企业各项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
(五)建立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秘书长牵头,市发改委、经贸委、建委、国资委、外经贸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规划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工商局、市政公用局、国土资源房管局、环保局、经合办、口岸办、质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实施“直通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
(六)建立“直通车”服务工作提报受理制度,由市经贸委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企业提报的有关事项。企业遇到需跨部门解决的问题时,由受理业务的职能部门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调;难以协调的问题,提请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协调;重大问题,应及时提请分管市长协调解决;特别重大问题,提请市长协调解决,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