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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2004年6月24日 鄂发[2004]8号)


  去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3〕10号)以来,各地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一主三化”和“工业兴县”的指导方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县域经济活力明显增强,区域经济特色更加明显,整体呈现出喜人的发展态势。为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20个扩权县(市),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方面,赋予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报市(州)备案。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对于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对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是否关系经济安全、影响资源环境、涉及整体布局等公共性问题进行核准,对严重影响环境项目进行审批,其他项目均由审批改为备案。
  二、对全省52个县(市)(不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恩施州的8个自治县、市)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从2005年起,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状况,适当增加对县(市)财政的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逐步化解县乡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领域,扩大规模,增强招商引资效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考核,按照招商引资的资金到位数、项目开工数、税收增长数和就业增加人数等实绩指标进行考评,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地方、部门、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县(市、区)财政收入增长实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对52个县(市)和比照县(市)管理的区,以2003年为基数,从2004年起至2006年止,其工商四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级分成及52个县(市)的市级分成,全部留在当地,以支持县(市、区)经济发展。
  五、实行财政周转金回收奖励办法。对各地拖欠的财政周转金进行清理核实,核实后一次性结清的,按30%比例收回;对“零资产”、“负资产”改组企业的财政周转金,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转增国家资本金。
  六、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继续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鄂发〔1999〕20号)精神,分年筹措1亿元资金,建立省中小企业科技型创业基金,滚动使用,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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