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明确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办法、待遇支付办法、组织管理和监督程序等,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执行,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税务、财政部门备案。
五、受托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应与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六、委托运营管理
企业年金受托人可选择有资格的金融、保险等投资运营机构为投资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委托负责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多元化投资。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年金基金应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资产清算的范围。
七、争议处理办法
职工和企业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办法执行;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八、行政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九、其他单位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十、衔接过渡
按原办法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企业原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转为企业年金基金,可暂时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条件成熟时再办理移交手续。
在劳动保障部尚未确认公告我省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之前,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应企业委托,暂时履行企业年金受托人和帐户管理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