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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粤府办[2004]8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决策,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平衡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养老待遇,有利于促进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为此,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我省积极稳妥地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并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经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集体协商确定,可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筹集
  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
  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企业每年筹集企业年金费用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个人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三、年金待遇计发
  企业年金待遇在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放,不得提前支取。待遇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四、年金方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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