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倡导政府机构节能,全面开展政府节能计划。加强政府机构节能,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约能源、降低政府行政费用开支,而且能通过政府机构的示范表率作用,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普及节能产品和设备,从而全面提升全社会的节能水平。
各市、各部门要全面开展政府机构能耗状况调查,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节能政策,侧重在照明、空调、办公、电梯、风机、水泵、纸张等能耗指标及其他主要参数进行抽样调查,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府机构节能机制,并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五)制订节约规划,落实激励政策,加强宏观指导。各市、各部门在研究制定“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重大项目时,必须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列为重要内容。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制定节能、节电、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土地、节约海洋资源、节约森林资源等专项规划,提出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各专项规划要在2004年10月底前上报省资源节约活动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编制全省资源节约总体规划。
各市要抓紧制定本地区资源节约活动方案,明确2004-2006年的资源节约目标,做到资源节约活动有重点、有措施、有效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和改造项目的投资力度,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要研究运用价格调节机制,促进节能、节水、节约原材料和资源综合利用。各级财政要研究扶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将节能、节水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要依据实际对资源节约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完善法制建设,强化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要切实抓好《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土地管理法》、《
水法》和《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政策、规章和标准,逐步建立起适合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