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分局)要设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策咨询窗口,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均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大厅登记窗口或“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国家专营或专控的经营项目,经批准亦允许经营。
城镇退役士兵中的科技人员或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时,其智力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法定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后,允许抵充40%的注册资本;属高新技术的,允许抵充50%的注册资本。
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招聘人员时,优先招收、聘用城镇退役士兵,对于接纳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10人以上的,允许其跨行跨类增加经营范围。
对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