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制订的《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2004年7月26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一)1999年12月后退役的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当年度退役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专项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