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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1.向福建省政府提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动态以及政策法规咨询;
  2.对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不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
  3.承担有关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某些重大课题的研究和论证工作;
  4.为福建省政府法制建设及有关重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5.宣传报道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工作情况。
  (四)活动方式
  1.省政府一般每届召开一次咨询大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咨询会;
  2.应邀参加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会、报告会及有关咨询活动;
  3.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顾问来闽考察、调研,征求意见等;
  4.开展有关专题报道、宣传;
  5.日常以信件、电话、电子邮件、选送研究报告等方式参与省政府有关的决策咨询活动。
  (五)顾问待遇
  1.由省政府发给津贴;
  2.为顾问每人赠订1份《福建日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福建年鉴》;
  3.经常性向顾问提供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信息、资料。
  四、承办单位职责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等有关承办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与顾问的联系,充分发挥顾问们的作用。有关顾问团的重要工作要报省政府办公厅请示省政府领导确定。
  (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工作:
  1.保持与顾问的日常联系;
  2.负责省政府统一邀请的调研考察、新闻采访活动,以及研讨会、报告会的组织安排工作;
  3.负责将顾问的意见建议汇总反馈,调研成果采编转报省领导;
  4.定期向顾问寄送报刊、材料;
  5.在政务网公布顾问名单和活动信息。
  (二)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的工作:
  1.分别负责与信息化顾问组成员和法律顾问组成员的业务联系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办理,寄送相关材料;
  2.负责整理、采纳顾问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设区市需要邀请顾问参加有关咨询活动,可直接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系。
  (四)顾问接待工作。
  由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会议、考察调研、咨询活动等,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接待。由省直部门或设区市邀请顾问开展活动的,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
  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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