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粮食局、发改委、经贸委、农业厅、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
(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物价局、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 2004年7月6日)
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
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对发展粮食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市场的发展对我省尤为重要。目前,我省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粮行米市活跃,粮食市场在搞活流通、引粮入闽、保证全省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各地要适应全国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形势的变化,本着扶持、服务、培育的原则,加快我省粮食市场建设和培育步伐,促进多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者发展壮大。同时,在粮食市场发展过程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者行为,加强管理,共同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摸清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经营者现状。目前我省从事粮食批发、加工的主要是粮食批发商、大米或面粉加工企业;从事粮食零售的主要是骨干粮店、连锁经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今年底前要在原有摸底基础上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加工企业以及骨干粮店、从事粮食零售的连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再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切实摸清粮食批发、加工、零售经营者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品名、数量、来源,批发、加工和零售的渠道以及经营状况。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地粮食行业协会要积极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