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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
  (一)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由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组织开展我省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清理工作,力争年内完成。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改装、发牌发证和使用环节严格把关。要积极为变更或换发车辆行驶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并实行免费。
  由省发改委负责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要在对我省汽车生产、改装厂家进行摸底排查的基础上,于6月底前制订具体清理整治的步骤、期限和程序。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然经过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宣传《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监督汽车生产厂家做好10月1日实施强制汽车标准的准备工作。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由省交通厅负责会同省公安厅抓紧制定出台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方案,于6月20日前按照“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原则,在全省25个流动检查执法队(其中每市1个,高速公路8个)和2002年省政府已经批准的9个公路规费稽查站开展治理工作。除交通、公安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上路检查车辆。交通部门在处理超限时,不得罚款,不得滞留过多车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货物卸载和保管的收费标准。
  (三)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由省交通厅、省物价局负责在国家交通部、发改委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车辆通行费、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
  “大吨小标”车辆的运输业主在2004年7月1日以前主动恢复吨位的,不再追缴未恢复吨位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的吨位差额部分。对2004年7月1日以后仍然不主动恢复“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恢复,并给予罚款、扣分、扣车、扣照、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省交通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公路载货汽车计重收费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四)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国家道路运输市场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清理、取缔不合理收费,打击“三无”车辆。
  三、治理工作的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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