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布各市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指导群众正确消费。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牵头负责。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整治。
1.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监管,积极探索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方法。建设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力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及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模式,实施标准化生产管理的全程控制,培育品牌标准化农产品,加快农贸市场改超市、农贸市场退路进厅的步伐。此项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格许可审批。下大力气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严格审查和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抽检力度,问题严重的要立即停止产、销,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达标、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要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此项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认真检查奶粉、调味品、酒类、饮料、熟肉制品、糕点(饼干)、糖果、豆制品等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清理,严格卫生准入要求,坚决制止发放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坚决清理并收回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
3.加强对生猪屠宰及肉品市场的整治。强化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场),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加强检验工作,提高肉品质量;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点)内生猪的检疫管理,杜绝病害肉上市。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
4.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提高和扩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的抽查抽检频率和覆盖面,重点放在生产较为集中的地区、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以及边远地区,对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吊销许可证,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立即撤下柜台、退出市场。此项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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