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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4.建立健全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并向当地县级或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上报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完善粮食统计制度,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统计报表体系。要对国有、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的商品和储备粮,以及规模以上的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连锁超市、粮食批发市场和转化用粮企业经营的粮食实行全面统计调查,对规模以下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采取抽样调查。加强统计监督检查,确保统计资料准确真实。粮食、统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粮价动态监测,建立粮食供需和库存抽查制度,及时监测和掌握粮食供求和价格的最新变化,适时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等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保持市场稳定。
  15.建立和完善粮食流通的监管和服务制度。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所有粮食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批发、加工、零售企业承担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责任和义务意识。通过调研和公开听证等途径,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由省政府明确并适时发布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具体相关制度由省粮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稳定市场粮价。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保证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的标识制度。加强粮食质检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入,改进检验检测技术和手段,以适应粮食质量监管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粮食市场整顿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五、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6.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实施国家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重点抓好优质专用小麦和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建设。进一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扩大实施沃土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对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的有关政策,切实用好国家各项良种补贴。增加粮食生产科技投入和储备,不断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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