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进一步解决好“三老”问题。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的“老人”,必须做到结清补偿金,办好养老保险证、失业证和下岗再就业优惠证,转好档案管理和党团组织关系,积极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已经处理完毕的“老粮”要全面组织清仓兜底。对尚未归还的灾区借粮,由地方政府负责督促借粮农民限期归还。抓紧确认“老账”的审计结论,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先实行挂账。对审计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对实施改制的企业,实行债随资产走,防止银行债务悬空。
11.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岗位聘任制,做到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规范企业经营效益与个人贡献相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大力推进厂(企)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活动要面向市场、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12.完善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政策。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四、强化粮食市场,建立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等部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已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也应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并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定程序,认真履行入市资格审核职责,把好市场准入关。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遵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和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取消其经营资格。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鉴于今年夏粮收购已经展开,我省市场收购准入执行时间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