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4]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巩固“两放开一调整”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
1.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核心内容。去年,我省在全国粮食主产区率先实行“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调整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今年,国务院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作出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重大决策。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粮食收购市场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关系,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粮价的合理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加强市场监管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关系,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放开收购市场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好耕地,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正确把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进一步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今年,为了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国家已经公布了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遵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由指定的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入市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在粮食收购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其他经营主体按最低收购价积极收购,确保种粮农民增产增收。
3.大力推进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继续支持和鼓励省内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村致富带头人从事代购代销、批零业务,促进公平竞争,搞活粮食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