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保证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预算和决算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适当收取少量杂费。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逐步增加。各级财政每年超收部分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应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县级政府要按照省确定的标准将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纳入预算,及时向学校拨付;对财力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解决。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有所提高。经济条件好的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要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41.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建立社会投资、出资和捐资办学的有效激励机制。
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企合作,加强产学研结合,提高校办企业对学校教学、科研的贡献率。创新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积极支持高等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高校通过与企事业单位共建、联合办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创办二级学院;逐步探索按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分院校、分科类、分专业收费。积极支持高等学校争取教育外资项目,外国政府的教育贷款由省财政予以贴息。完善教育投融资体制,扩大教育融资能力。积极研究制定我省利用金融等手段支持教育发展的新举措,在总结第一期高校建设性贷款的基础上,启动新一轮政府贴息教育贷款工作。
42.实行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
省、市、县分级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并逐步加大投入,用于减免困难学生杂费和补贴寄宿生生活费,重点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和女童等。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在高等学校积极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并通过金融、保险、捐助、勤工助学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等多种形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
43.规范教育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探索和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教育部门国有资产不流失。加强对高等学校的财务监管,强化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宏观指导作用,帮助民办高校优化办学环境,保障民办高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建立教育财务督察指导制度,创新教育财务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管,探索监督、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新途径,构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涵盖学校经济活动和资金运行的全过程财务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学校经济行为的全面规范。
加强杂费收入管理,中小学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作学校公用经费。学校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严禁将学校的杂费收入和代收代支的教材款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学校的收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摊派以及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十三、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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